浙江残疾人补助政策与标准规定,残疾人退休年龄优惠政策 (2)
更新时间:2018-07-23 14:52作者:王新老师
(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二、补贴的申领、发放及管理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规范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四)动态管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省财政将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编制、对象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