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14:16作者:王华老师
(三)青苗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方式及标准、青苗补偿标准,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38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的规定,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的作物、抢栽的树苗、抢建的建筑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安置措施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淮南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征询意见与听证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公告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听证告知书(淮国土资听告字〔2015〕50号)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2015年11月4日
听证告知书
淮国土资听告〔2015〕50号
潘集区祁集镇陈郢村、黄岗村、劝桥村,古沟回族乡高湖村:
因淮南市潘集区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潘集区祁集镇陈郢村、黄岗村、劝桥村,古沟回族乡高湖村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我局依法拟定了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并在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村对公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助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在接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申请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2015年11月4日
联系人: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汤辰晨
地址:朝阳东路国土大厦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