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5:53作者:王新老师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非住宅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芜政办〔2013〕5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3年版)的通知》(芜政办〔2013〕6号)等规定执行;住宅房屋按照《和县芜马巢省直管集中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政办〔2010〕56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12〕254号)的规定,确定青苗补偿标准。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秘〔2012〕167号)文件要求执行。
六、被征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主要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的货币安置方式,实际安置办法以市政府批准为准。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