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2 05:42作者:才子老师
《条例》有些规定不适应形势需要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实施,是我国最早的出租车行业管理法规,在行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时至今日,有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形势需要。
目前深圳市运营的出租车总量约1.5万辆。围绕费用产生的问题是该次调整的焦点之一,例如本应是市场化运营的问题,如出租车司机月承包额,却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制定。在现有运营机制下,出租车司机和企业、政府之间难免会产生摩擦。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结合深圳特区实际提出了有关《议案》,其中就提出了拟暂停《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出租车租费实行政府定价”有关规定。
而在出租车管理上,《议案》也提出了暂停《条例》中提到的“条例实施后投放营运的出租车必须是排气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新车”的规定。
以拍卖方式配置经营权
容易抬高牌照价格
据介绍,从深圳市出租行业发展情况来看,以拍卖方式配置经营权容易抬高牌照价格,导致出租车企业的经营成本上升。《议案》对《条例》中出租车营运牌照投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营运牌照的拍卖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也提出了暂停的建议。
同时,对应的管理规定,如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每两年公布一次计划投放拍卖营运牌照数量的最高限额;并于每次具体拍卖日之前六十日公布该次拍卖的营运牌照数量;营运牌照竞得人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三十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竞得人按前款规定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即为该营运牌照持有人,并为该营运牌照所配置的出租车的车主等规定也同时拟暂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