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2 05:35作者:李天扬老师
新版山东计生条例通过
备受关注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在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据了解,新《条例》规定山东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对于《条例》修改的内容,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江守涛等接受了记者采访。江守涛说,为保持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制统一,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同时,新《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病残儿、收养、再婚等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的条件,作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补充。
新《条例》增加了产假。考虑到产妇的身体恢复和母婴健康的需要,新《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证书的或奖励符合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其中,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条例》还规定,对于已经领取证书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江守涛说,新《条例》第二十六条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十四周岁延长至十八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