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23:32作者:才子老师
河北省政府昨日公布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力争实现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全省11市落户新规
一、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
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下同);
2.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定年限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定年限的人员。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除合法固定住所之外的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备注:
石家庄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对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
1、小城市和建制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备注:不含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