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5 02:30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养老保险缴费的“上线”提高了,即为5218元×300%=15654元,相较去年的14754元,上涨了900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线”不变,仍为1808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也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方面,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的“上线”和“下线”均提高了。按照规定,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按照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计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的“上线”为15654元,“下线”为3131元。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分别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0.5%按月缴费,缴费基数全部调整为5218元。
(2)2016年度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6月30日,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指示,自2016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6091元(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25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2016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6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600元。
自2016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