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7:14作者:王华老师
由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志军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9月12日在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开庭。首要分子张志军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四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徐辉、仲超等其余12名成员也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月,张志军以开设地下赌场为起点,成立名为“张氏公司”的犯罪组织,先后发展社会闲散人员徐辉、许孝明、仲超、陈诚、杨志伟、张鹏、殷中元、龚俊伟为组织成员。为维系该犯罪组织和实施犯罪活动,张志军以请吃饭、发费用、分香烟、共同娱乐等形式树立个人威信,并以向组织成员规定“服从命令听指挥”、“手机24小时开机”、“不得擅自脱离组织”等多项“制度”的方式加强对组织成员的控制。该黑社会组织成立后,张志军先后指挥徐辉、许孝明、仲超、陈诚、杨志伟、张鹏、殷中元、龚俊伟在新区大港、大路、姚桥一带,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先后插手经济、民事等各类纠纷10次;非法拘禁他人索取赌债1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11次,强拿硬要他人店铺中的老虎机13台。通过犯罪活动,共计非法敛财44260元。
此外,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间,张志军、郑龙、丁若、毛六军(三人均另案处理)还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13次在大港、大路、姚桥等地,采取麻将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42000余元;徐辉、许孝明、张鹏组织他人或亲自为赌场站岗护场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