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3:24作者:王新老师
其实,只要大多数较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低到1%或2%,哪怕起征点很低,也不会对纳税人造成过重的负担。低税率完全可以满足既有一定规模的税基也有较低的税负。但我们目前的工薪收入适用税率高达10%-45%,大大高于资产性收入税率。
个人所得税,究竟想取得什么效果
根本问题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制度建设严重落后,未能实现原本设想的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累进税的征收主要还是针对工薪劳动;而对资产性所得,特别是巨额收入大开方便之门,两相比较,甚至可以说调节起了反效果。这远非提高起征点可以解决。
个税目前对工薪劳动所得实施累进税制。其中最低一档,由于只包括0-1500元区间,从5%调低到3%的上一次修订,完全是象征性意义的。
资产性收入,无论几万元、几百万元,还是上亿元,全都只按20%纳税,甚至有些收入可以通过税务规划合法避税,获得低至5%-10%的低税率;
而工薪劳动者的所得,名义工资在高于3500元至4500元的分段区间内都有10%税率;名义工资两万元,实际税负的税率,就已经超过20%这个资产性收入税率了;名义工资几万元,一般来说仍然是凭知识、技能吃饭的工薪劳动者,也不能说高,但是已经要受到30%直至45%的惩罚性累进税。
普通老百姓,拿工资的劳动者,因为收入充分透明,所以只能老老实实地在缴纳如此高的名义税率。获得的收入相同,但诚实劳动的反而交税多,这并没有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横向的不公平,不仅打击了以工薪收入为主阶层的工作积极性,也在某种程度上激励他们逃税漏税,而且还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这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带来了双重损失。即使提高免征额至5000元,也不会显著改变这种横向不公平的格局。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应当避免工薪税为主的倾向,对工薪劳动者的所得大幅减税,而把精力主要用在增加资产性收入税基,征管那些有巨额资产性收入的人。
这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调整累进税的调节倾向:降低和减少对工薪劳动所得的累进税税率,而设立和增加资产性收入的累进税税率,并且应该高于工薪劳动所得的税率
工薪劳动所得的累进税税率,建议4500元以下都由10%改为2%,每一档的税率都相应调低,而最高一档的累进税应当从45%降低到20%。劳务报酬所得的加征(2-5万元税率加征为30%,5万元以上税率翻倍为40%)也应撤销,归并进工薪劳动所得的累进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