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09:44作者:王新老师
“少数被征收人不接受补偿价格,怎么办?条例说政府可以按既定的补偿方案自行征收,强征强拆就出来了。”对少数人不同意的、多数人同意的补偿方案要分情况处理。他建议,对不能接受多数人补偿的方案,如果有合情合理的特殊情况,可以另外寻求补助解决办法。所以国家房屋征收条例,需重新评估。
征收房屋可以先予执行条例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委近日批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据悉,地方党委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专门批转法院的工作意见,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根据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民法院依法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职责。
“特别是国务院取消了政府对城市国有土地直接强制拆迁的权力,一律移交司法审查和强制搬迁,给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和非诉审查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新的压力,但也为法院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作用提供了重要契机。目前,上级法院尚未出台工作细则,为指导和规范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宁波中院党组经认真学习调研,起草了《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并上报市委。”宁波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方政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由于此项工作事关全局、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市委对此非常重视,在法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后,对《意见》进行了批转,要求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认真配合执行。
杨方政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党委的坚强领导,需要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参与。《中共宁波市委批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这一文件既是全市人民法院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同时也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开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依法、规范、阳光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杨方政介绍,《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努力为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率先建成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准确把握国务院《征补条例》的核心思想和原则要求,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保障被征收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实行司法强拆后,与原来的行政强拆有哪些不同呢?对此,杨方政结合《意见》进行了详细介绍。
提级管辖
《意见》明确了该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即对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涉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法院进行审理或审查。
依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