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00:38作者:王华老师
一开始王张氏身体好的时候,祖孙三代尽管生活清苦,但还能勉强度日。但2011年8月,王张氏一场重病之后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干农活、做家务、照顾老人的重任全部压在王小花一人身上。苦苦支撑4年后,王小花实在不堪重负。万般无奈之下,王张氏只好将儿子家的孙女王某某和大女儿家的两个外孙张某、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也对自己尽一定的赡养义务。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劳动能力,需要子女侍候,其子女应尽赡养义务。但其儿子王某车祸身亡,大女儿又因患精神病,无能力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作出判决:王张氏的孙女王某某和二女儿王小花轮流照顾老人,两个外孙张某、张某某每月给付老人生活费280元,老人今后的医疗费用由二女儿王小花、孙女王某某和两个外孙张某、张某某共同承担。
孙子尽赡养义务可获继承权
法律上孙子有无赡养奶奶义务,孙子尽赡养义务可获继承权
问:张老伯育有两个儿子。自2005年起,张老伯主要与其长子之子张友(化名)在一起共同生活。今年2月,张老伯因病去世,留下10万元存款的遗产。尽多年赡养义务的孙子张友能否享有继承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张友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也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可分得遗产的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即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可分得遗产的人包括:一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或赡养较多的人。张友属于第二种可分得遗产的人。据此,张友对其爷爷的遗产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