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00:22作者:王新老师
经确认,2014年高考期间,邓玉河等卖出高考作弊设备及答案100余套,收取钱款158万余元,加上前期收取的设备款及定金150余万元,总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邓玉河等18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邓玉河系主犯,另17人系从犯。为此,判处邓玉河有期徒刑3年,其余17名被告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的刑期,9人被判缓刑,3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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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江西萍乡警方刑拘。从公开资料判断,刘伟的涉案与之前“王林大师”报道有关。9月13日,王林的前妻张某也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江西警方刑拘。
刑事侦查的秘密性与公民知情权,阳光司法与防止泄密,是两组矛盾。在刑事办案中,保守国家秘密与接受媒体监督,本应相辅相成。但记者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非法获取家秘密罪”的问题,国家秘密与记者采访权的边界又在哪里?
首先,刑事办案过程中的“国家秘密”,应该限于“具体方案”,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妨害刑事诉讼进程的。
《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界定为:“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即一旦泄露有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