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4:02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是个别单位无营业执照或主体不明确,劳动用工无法正常监督与监管,导致劳动保障部门对处理拖欠工资工作中调查取证难,下达文书难,处理处罚难,解决工资问题难;二是垫资施工、工程层层转包、因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混淆、建筑工程款不到位、工程标的存在争议和许多建筑公司为郑州市属、省属、外地企业,造成了调查取证难,处理难度较大;三是用工管理混乱。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招工、发放工资不规范、用工单位没有把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而是间接性,尽不到监管责任;四是部分“小老板”见利忘义、携款潜逃,产生拖欠工资。
(五)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不到位。
一是近年来,举报投诉案件持续增多,用工形势日趋复杂,加上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任务繁重,而劳动保障监察人力、物力、财力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二是由于受机构编制和经费等条件的限制,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人员偏少,执法力量薄弱,而劳动维权任务点多、面广,突发性、情况等问题复杂,对恶意拖欠农民工资或欠薪逃逸的违法企业,劳动保障部门缺乏强制性的手段,既严重影响对违法案件的快速查处,也是拖欠工资屡有发生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