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5 00:39作者:李一老师
二、设计之理念
在很多国家,尤其是进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案件办理并没有“办案期限”或者“审限”这一称谓。然而刑事诉讼在实现公正等其他价值的前提下对时间耗费最小化的诉求,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却是一致的。
(一)遵循追诉效率是现代刑事程序法的基本价值
要实现对时间耗费最小化的诉求,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遵循效率和集中原则。效率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就是刑事诉讼应当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迅速进行,集中就是刑事诉讼的过程应当不间断地持续进行。“审判应当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迅速地进行。无论对于国家或被告之利益,迅速裁判对于刑事司法而言至关重要。”[2]日本最高法院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79条第2款规定:法院对需要审理二日以上的案件,应当尽可能连日开庭、连续审理。诉讼关系人应当严守期日,避免对审理带来妨碍。[3]
由于我国近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逐步向审判中心主义推进,因而,及时高效地将刑事案件移送审判机关进行审理是当前司法活动的一个价值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治犯罪分子,…,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查明犯罪事实不仅要准确,而且要及时,即尽量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明犯罪实施者及有关情况。只有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才能及时落实国家的刑罚权,这对于有效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及时查明案情,还能够使无罪的嫌疑人尽快解脱,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其他合法权益。[4]
(二)明确的期限指引是程序公正的当然考虑
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审前的具体期限规定,对于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初步判断和侦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不会因为原则和模棱两可的规定影响案件进程的推进,此外,细致的期限规定使得刑事诉讼的运行更趋于精细化,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受到限制的尺度和持续时间会有一个准确的判断。[5]明确的办案期限规定,也给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清晰的界限,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变更、延长外,办案期限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追诉和审判权力不可逾越的底线,刑事诉讼办案期限不得被突破。明确的时间限制也使被追诉人更容易辨识出多长时间的拘留是合法的,超过几日的羁押是违法的,更利于辩方程序权利的保护。再者,明确的办案期限对于办案机关本身也是一种保障,可以排除案外干扰,强化实施办案期限制度的刚性。也给外界提供了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案的评价标准。
三、实践之困惑
明确办案期限,符合程序法的基本理念,也可能造成一种比较机器、固定的思维。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审查起诉工作的繁重绝不是一般刑事案件的工作量可以相比的。在法律明确的期限规定下,案件承办人为了争取时间,可能会采取违背司法精神但是不逾越法律规范的变通方式去争取更多时间。当然,明确办案期限也存在一种被用尽的趋势,有的案件承办人即便是审查起诉完毕,不到期限的最后一两天也不移送法院审理。
(一)非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延长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