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0 15:56作者:王新老师
警察刑讯逼供最直接的收益是获取口供,最根本的收益是破案。人类对口供的青睐由来已久,口供之于破获案件的直接性、迅捷性、高效性远非其他证据形式所能相提并论,“一步到位”、“多快好省”、“及时方便”这些功利色彩极浓的词汇附身口供,使得口供成为了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刑讯逼供所带来的“破一案带一串清一片”的意外收获使民警更深刻地感受到它不寻常的收益。口供帮助有效地破案,破案又能带来更大的收益——立功受奖。公安机关越是破了大案、要案、悬案、疑案、积案,警察个人和办案集体立功受奖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直接与间接的利益所增进的幸福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警察的行为选择。因此,在功利的驱动下,刑讯逼供难以禁止。
另一方面,刑讯逼供的成本极其低廉。刑讯逼供所利用的是人类对肉体痛感的最本能的恐惧。制造这种肉体的痛感和恐惧无论对侦查人员个体来说,还是对国家而言,都不需要投入太多的成本。省却了引进先进侦查技术手段及设备的支出,省却了培训侦查人员提升侦查技术水平的投入,忽略了警察连续作战、熬夜加班的付出(实践中警察熬夜已经成为习惯,被政府甚至警察自身所忽略),忽略了刑讯逼供使警察正常心理和心态受到的损伤(实际上这种隐形的损伤已被及时破案所带来的同行嘉许和社会认同所弥补),忽略了刑讯逼供对程序正义、公正理念、法治实现的破坏(国家和民众对实体正义的偏重使得这种社会成本只有在被发现的冤假错案中受到关注),加之刑讯逼供案件状告难、取证难、立案难、起诉难、判刑更难的特点所造就的低廉的惩罚成本,使得刑讯逼供成为一种收益明显大于支出的看似“理性”的行为选择,屡禁不止成为必然。
除了成本收益的权衡,刑讯逼供也是侦查人员在对案件实体正义的追求中看到“错”与“对”两种结果比例严重失调,进而做出自身行为选择的产物。实践证明,在以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刑事案件中,错误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只占极小一部分,因而在外部也相应地表现为:绝大部分案件还是“打对了”——犯罪嫌疑人罪有应得,极小部分案件遗憾地“打错了”——受害人令人同情,对这样的比例进行权衡之后,刑讯逼供这种最为原始但却不失为有效的方法自然而然地粉墨登场,一次又一次地扮演了“通向实体正义的程序牺牲品”。
二、管理学视角:“破案指标”对刑讯逼供的影响
“指标”是管理学中的常见概念。各行各业的管理者免不了同各式各样的指标打交道,除了公安机关的破案指标外,还有企业的利润指标、大学的科研指标等等。指标有软指标和硬指标之分,其划分标准在于硬指标可以定量,而软指标只能定性。在定量和定性的关系上,常常存在着隐含的冲突,即目的和手段的冲突。从更深层次看,其实质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冲突,这种冲突又被称为“指标陷阱”。①
人们对“破案指标”的质疑实质上反映的正是软硬指标的严重冲突。全国公安系统普遍存在的“破案指标”,几乎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一些地方的公安系统甚至以破案率排定各公安机关的座次,并凭此立功受奖。司法实践中,重大案件特别是命案发生后,上级机关、地方政府的领导会十分关注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必须对这种关注予以积极的回应。尽管这种承诺本身并不符合刑侦工作的基本规律,但出于对部门政绩甚至个人政绩的追求,公安机关的这种追求带来的巨大压力自然会传递给每一个警察,使其甚至为了完成“破案指标”不惜动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寻求案件的快速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