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1 00:15作者:王华老师
邱剑明:对持卡人而言,借助透支消费进行套现,一旦无法如期还款,则会给自己的信用记录带来污点。特别是有些年轻人热衷于POS机套现,在容易出现恶意透支的同时,也极易助长不理智消费的恶习,严重者还会触犯刑法196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定罪处罚。当然,这些仅是自食其果,还有持卡人因为反复刷卡导致泄露个人信息,被提供套现服务的人获取后,利用便利条件克隆卡后继续盗刷,向外套取大量现金从而黑走你的钱。但是持卡人并不知情,沦为替罪羊后甚至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中了黑吃黑的圈套。案例3中的当事人就吃了这样的哑巴亏。
延伸阅读:【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