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0 21:54作者:王华老师
首先,客户在银行中存款不是单纯的保管。
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并不产生所有权的转移(例如,你将手机交由朋友保管,你仍然是手机的所有人),但是,客户将现金存到银行,按照“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现金的所有权转移至银行,银行可以支配该现金(例如放贷),客户取得了日后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债权。所以,银行账户余额只是指客户对银行的债权金额。只不过,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具有强大的支付能力,能够在客户提取现金时及时兑付。因此,我们常说的“我在银行存的钱”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准确的,应当是说“我对银行享有的债权”。
其次,客户对银行的债权属于流动性非常强的债权,有物权化的倾向。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金融体系的安全都极其重视,采取各种方式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尤其是银行支付不能的危机)。因此,通过各种制度的运行,客户对银行的债权有着极强的流动性,也就是说,客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及时、便捷、全额的得到现金支付。这使得客户的存款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给客户的感觉是手拿把攥,更像是可以随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品。这就是银行存款的物权化倾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在银行的钱”的表述又符合生活原理。在法律设计上,也将存款债权与一般债权区分开来,具体表现在企业破产时,如果其既在银行有存款,又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不能把企业的存款债权等同于一般企业债权,与其对企业的债权进行抵销。
在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时,多数时候把其看作一项物权性的财产,在特定情况下回复其债权本质。
银行卡无端进账出账银行有无责任
从法律上分析第一则报道,客户的银行账户因银行的工作失误而无端增加了巨额款项。虽然客户可以支配该款项,但是,如果其真的动用该款项,那就是银行清偿了不应清偿的债务,即“非债清偿”,客户由此获得了不当得利。对此,已经有判例认定客户应返还占有资金期间的本息。
从刑事角度来考虑,如果客户明知不是自己的款项仍然支取并占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对此,前几年热议的许霆案就是采取该思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客户账户无端有巨款进账、出账的情况下,银行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呢?有人将银行的行为比喻为将东西放到别人家,又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破门而入将东西取走。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私人账户虽有私密性,但就其与银行的关系上来说,本质上属于一种债权载体。如果从存款合同的角度来看,无端有巨款进账,属于债权金额记载有误,银行负有更正的责任,此后银行将该款项转出,应当视为更正行为。也就是说,巨款存入是银行的错,将巨款划走银行并无过错。
在银行承担责任方面,银行未能准确记载债权金额,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银行将款项转入,可以视为采取的补救措施,在其采取补偿措施之后,没有证据显示客户存在损失的,银行不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在第一个报道中,银行虽然有过错,但很难追究其责任。
银行卡的安全性谁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