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5 17:35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种,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不排除担保人仍然可能没有过错。没有过错的,担保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担保法》第30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存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比如,无权处分人将无权处分的标的物卖给债权人,担保人作为无权处分人的子公司为无权处分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无过错的,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41条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仅当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时)。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因为债务人是最终义务人,所以追偿是无条件的。追偿的范围则以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担保人向反担保人追偿的前提条件是:反担保人有过错且担保人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也无效,所以,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反担保人的责任也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反担保人也只在有过错时才有责任。至于反担保人的过错情形,应当与担保人的过错情形相同,即反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反担保或反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担保合同成立或为担保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