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5 17:21作者:才子老师
这里有一个例外,就是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抚养(扶养)、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都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的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本报近来接到一些农村居民的求助电话,询问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如何能够得到救助。省政府去年底印发了专门的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对我省多种需要救助的情形作出规定,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
需要明确的是,社会救助在性质上是托底性的,主要救助急难或者非好逸恶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要想从根本上彻底消除自己的困难,还是需要靠自己积极主动的辛勤劳动。
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过去说的农村“五保户”。符合这个标准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程序与最低生活保障一样。
供养的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受灾人员救助
政府对因自然灾害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恢复重建完成前,受灾地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提供过渡性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商有关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救助的人员进行统计、评估,核实救助对象,制订重点解决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的方式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资金可以在定点医院直接进行同步结算,仅支付基本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以及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要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剩余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跨区域转诊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持住院治疗相关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