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17:23作者:王华老师
据了解,锦多公司于1996年落户惠阳区永湖镇,2011年以来,因经营不善公司运转陷入了困境。2016年3月8日,锦多公司宣告停产,单方面终止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该公司董事长李旭山亦不见踪影,几百位员工的工资、社保金、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以及劳动补偿款被拖欠,工人们多次来到镇、区、市政府反映情况。惠阳区政府去年3月19日向媒体通报称,通过区政府以及多个部门的努力,该企业788名工人已领到600多万元工资和社保金。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文秀等51名达到退休年龄员工向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锦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锦多公司辩称,停产状态应以2016年3月1日为准,该日期为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陈文秀等51名申请人的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惠阳区仲裁委也认为,这51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承办律师:他们虽退休但未享养老保险
陈文秀等人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惠州市总工会给予法律援助。
我国法律文件中并没有‘退休人员’一词,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才属于退休人员。承办该案的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章利兵律师认为,因未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陈文秀等人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而用人单位解除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本身存在严重过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更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结果]
补偿金由永湖镇政府先行垫付
惠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经双方确认,陈文秀等51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0周岁),用人单位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或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相关的情况亦得到社保机构的核实。锦多公司2016年3月8日关闭停产,陈文秀等人要求锦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终审判决生效后,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政府配合陈文秀等51人办理银行账号,并于2016年2月4日将合计118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分别汇至陈文秀等人名下银行账号(由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政府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