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17:05作者:三水老师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助都能有什么优惠政策?
在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前提下,部分经过企业改制的职工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部分人员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但是当他们到了退休年龄时,却因为没有聘用单位而得不到政府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当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又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顾之规定处理。然而,一句顾之规定,便使得这部分没有单位且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迟迟得不到国家规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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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