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14:35作者:李一老师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7年。自2008年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以来,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就一直活跃在舆论场上。仅从媒体表达而言,废除论占了绝对优势。舆论热议也在立法领域产生了共振。2008年以来,每年全国两会上的焦点议题中,都少不了嫖宿幼女罪。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九)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现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的前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完)
为什么要废除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有知情人士表示,几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已立项调研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这次或将有个结论,有可能废除嫖宿幼女罪。(8月20日《新京报》)
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直很高,这缘于嫖宿幼女罪本身即具有多重不通与缺陷。
其一,嫖宿幼女罪假定了幼女可以成为卖淫主体或者说失足妇女,这与我国民法中相关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有所冲突。比如按照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大多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一部分人群,根本不具有自我表达意愿的能力,甚至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岂能从法律上认定她们收了钱财等之后,已经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因此,嫖宿幼女罪给幼女打上卖淫女标签,与民法不符。
其二,从刑法的角度讲,我国有强奸罪,而且强奸罪中有一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规定。但嫖宿幼女罪却在这个基本规定上开了一个口子,可以依据给钱就是嫖宿来认定罪行,这明显与强奸罪是相冲突的。
其三,嫖宿幼女罪容易被人利用,结果成为减轻与逃避强奸罪行处罚的理由,而且就实际情况来看,一些犯罪分子在强奸幼女之后,往往会利用手上的资源,左右法律认定与判决,最终挑战与践踏法律的威严。据统计,仅2016年,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平均每天1.38起,其中,受害人群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不得不说,这里边有嫖宿幼女罪的功劳!
因此,废除嫖宿幼女罪不仅是公众期盼、民心所向,更是惩处性侵害幼女犯罪、完善法律规定、建设法治社会的必须。希望此次刑法修正能够传来好消息,将这个早就该废除的嫖宿幼女罪从刑法中剔除,或者一律并入强奸罪,对性侵、奸淫幼女者,一律按强奸罪从严、从重惩处!刘鹏(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