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21:28作者:三水老师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由申请再审人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审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再审时应提供其继受权利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查
第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受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提出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四)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
(五)再审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再审申请书;
(七)申请再审人就其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及再审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是指原审当事人或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人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法官应当向申请再审人释明。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告知其依法向做出原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无需参加原审诉讼的案外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其物权被生效裁判处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又不符合提起撤销之诉条件时,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再审申请书中应列明再审事由,且列明的再审事由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书中未列明再审事由或者列明的再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法官应当向申请再审人释明。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二条 再审申请书中应列明再审事由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未列明再审事由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或者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立案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申请再审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