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21:04作者:李天扬老师
当前,取消案件审批制和审判庭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多地试点解决审判运作中行政化问题的主要举措。
青海正在探索建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以后,院长、副院长、庭长都有可能不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的范围可以扩大到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联席会议成员,就是对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这种讨论作出的意见是非指导性的,只能帮助合议庭成员化解分歧,作出一致决定。
青海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史国鑫说:这样考虑能够替审判委员会分担压力,强制性少了,权力性少了,研究探讨案件的专业氛围浓了。
2013年,广东佛山市试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审判长负责制。法院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被取消,只负责审判业务的对外联络和内部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协调,通过选任程序公开选任审判长,建立以审判长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法官助理、其他辅助人员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审判长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在更早以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展了审判长负责制等司法改革试点。改革后,福田区法院105名法官被配置到了35个审判团队中。
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张敏现在带着一个7人的小团队,他是审判长,团队还有两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和1名速录员,如再加上3名辅助人员,就达到1+2+3+4的标配水平。如今,在他的办公室门上,多了一块白底黑字的牌子:张敏团队。
在这套机制下,审判长们像一名职业化法官那样去战斗,审判长集法官与庭长的职权于一身,原则上除了依法应当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多数案件均由审判长决定,裁判结果不再层层审批,由审判长直接签发。
原来法院同事见面,会问‘你是哪个庭的’,现在都问,‘你是哪个团队的?"张敏对半月谈记者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已初现成效。以往由于案多人少,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合议庭成员之间分工不平衡、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现象突出。为此,该院确立了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强化主审法官在主持庭审、控制流程、组织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方面的岗位职责。
机构改革力促司法去行政化
陈旭表示,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没有类似法院审判庭、合议庭等有司法特色的办案组织,而是实行三级审批制,行政管理色彩明显。而且,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一样,内设机构都是按科层级来设定的。在科层式机构设置下,检察机关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单位,是行政机构,而非司法化组织。不论是检察官个人,还是检察官办案组,都是作为科层机构的附属存在,没有独立的地位,整个检察官群体根据职务高低顺序建立起层层命令与服从关系的权力运作方式。
这种方式最明显的后果就是检察官的等级化,检察官缺乏个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司法效能不高。 陈旭说。
为了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精简办案组织层级,这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改革方案提出,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主任检察官负责下依法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
2013年,吉林省检察机关在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探索。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焦成千介绍,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将原有16个内设科室整合为6个局。每局各设局长1名,由副检察长兼任。每个局不设二级机构,取消科长层级,在业务部门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在检务保障、队伍建设局实行主任事务官、主任行政官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