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20:24作者:李一老师
女民警开警车停职 10月7日下午,他们将目标锁定在了苍南一老参茸市场停车场内,正准备走向新买的宝马X1轿车驾车离开的汪某某身上。
三人趁汪某某打开车门之际,强行将其控制在车内,由施某驾驶轿车飞快逃离现场。
驾车逃离途中,三人从汪某某包内劫取现金1870元、银行卡,逼问密码后在ATM机上取得现金人民币2700元。
翻查皮包的时候,三人意外发现了一本警官证,这才发现他们的抢劫杀人目标是一名女民警。
三人最后交代,由于他们身上有明显特征,一人是结巴、一人手有残疾,因此害怕放了汪某之后,汪会记住他们的特征而报警。因此,在抢劫之前,他们就没有想过放汪某活着回去。
他们开着宝马直奔福建,并在福鼎市前岐镇寻找到一个埋尸地点。
在他们挖坑过程中,汪某曾向施正赞苦苦哀求:求求你放过我吧,家中的孩子不能没有母亲。然而施某并不为所动,还强行与汪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三人采用扼颈、勒颈方式将汪某某杀害,并劫取其佩戴的手表一只、项链一条、戒指三枚。在掩埋过程中,为确保汪某某死亡,三歹徒轮流使用锄头击打汪某某头部。
惨遭这三人毒手的还不止是汪某某,法院查明,施某等人还7次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平阳县萧江镇、福建省福鼎市前岐镇等地预谋和实施抢劫,其中4次预谋抢劫因故未实施,3次 法院认为,施某、叶某、吴某抢劫后为灭口故意杀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
员工停职调查期间工资
临沂市某水泥公司是一家家族式管理的企业。企业负责人高某脾气暴躁,作风武断,在公司内人见人怕。不少员工都因为销售业绩不好、客户欠款收不回等各种原因挨过高某的打骂。因此,凡高某出现的地方,员工大都能躲就躲,能逃就逃。高某的公司业绩也进步艰难。
终于有一天,高某碰到了比他脾气还不好的员工。
这名员工是位销售经理,因为开发的客户到了中秋节最后的交款期限没有及时打款,高某决定,让这位经理自己掏钱代为支付。这决定遭到了销售经理的激烈反对。双方发生争执、对骂。高某一怒之下,把这位经理赶回了家,并宣布撤销其经理职务。
愤怒归愤怒,高某也知道这位经理做销售经验丰富,并没有打算开除他。一个多月后,他派人请回了这位经理。没想到第一次见面,这经理就提出,在家呆了一个月,公司照样应该给工资。老高没想给钱,但这次比较冷静。他找到了律师,想问问:这经理一个月没干活,不给工资成不成?
【释义】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