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15:19作者:李一老师
行文至此,似乎刑讯之于当下中国,并无疏解之良药。就如血亲复仇之于原始社会,肉刑之于封建王朝,刑讯似乎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产物。
果真如此吗?
看看如今被视为不人道的血亲复仇和生死决斗,看看车裂、绞刑、剐刑、宫刑、火刑等已经被打入历史冷宫的刑罚,看看夹板、水刑等曾经的取证方式,它们为什么被废除?它们为什么基本已经绝迹?
刑事文明的发展,除了有经济、政治、文化等背景变迁的原因外,可能还取决于两个重要的人情因素:一是同情心,二是同理心。
所谓同情心,就是当一些行为让绝大多数正常的人都看不下去的时候,这种行为就该被法律所淘汰了。比如在当今社会,即使是针对十恶不赦之死刑犯,估计也不会有太多人希望使用车裂、千刀万剐等行刑方式。这一点似乎不难理解,也比较容易被接受;但是放到刑讯逼供语境下,似乎作用不大。就如前文所说,至少就中国社会而言,也许多数老百姓都认为轻微的刑讯并无不妥,或者至少不至于看不下去。换句话说,受到轻微刑讯的犯罪嫌疑人,大概还不会获得多数老百姓的同情;因此警察在选择刑讯的时候,其实并没有多少阻力和成本。对立法者而言,除了表面上装模作样的宣示以外,内心里其实也并不见得就一定想尽最大努力杜绝此类刑讯。
好在同情心之外,还有一种同理心,可能会约束警察的行为。所谓同理心,其实就是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让警察站在犯罪嫌疑人的立场上,看看刑讯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警察相信,自己或者自己的家人、朋友某一天也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那么我们也许可以期待,当他们在制定规则的时候,或者当他们在面对当前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会有所收敛,会避免使用刑讯的手段。比如在英国,律师辩护权之所以写进1215年《大宪章》,根源就在于《大宪章》的起草者之中,很大一部分就曾经被国王以各种罪名送上法庭,而且还被禁止聘请律师。有了这些切肤之痛,当那些曾经的罪犯经过数年内战与国王媾和,继而成为《大宪章》的草拟者,他们就迫切需要写进律师辩护权的条款。无独有偶,美国《宪法》之父们以及他们的先人,不少也曾经在英国本土遭遇刑事司法系统的不公正待遇,所以当他们有机会在北美大陆自立规则的时候,言论自由、禁止酷刑、律师辩护、陪审团审判等就成为宪法权利法案的核心内容。
由此看来,也许只有当更多中国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或者人大代表都亲身经历刑讯的惨痛,只有当他们经常都在担心自己坐在审讯室的另一端的时候,刑讯逼供才可能真正得到有效遏制。
在这个时候,也许我们更应该回顾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彭真在1979年制定《刑法》期间的一段讲话:
过去,林彪、‘四人帮’控制的一部分专案组,完全违反了党的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特别是严禁逼供信的传统,随意侵犯人民的人身权利,大搞刑讯逼供,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这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讯逼供,把人整伤的,怎么办?要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刑讯逼供是几千年的封建恶习,流毒很广很深,很顽固。从苏维埃时期起,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就三令五申地禁止刑讯逼供。但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还是搞得那么凶。……所以,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应该认真负起责任,彻底肃清刑讯逼供这种封建的法西斯的残余和影响。不要以为这一条是整公安机关的,不是,它是反对任何人、任何机关搞刑讯逼供的。它不仅是保护人民的,也是保护公安人员的。同志们想一想,公安部门除谢富治外有几个副部长在文化大革命中没有受到刑讯迫害?严禁刑讯逼供,是保护所有的人(包括犯人)、所有干部和群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