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06:40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范公务接待和公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和会务接待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201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车管理使用
1.按规使用。局机关及事业单位非专职驾驶员,无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驾驶公车。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四个严禁的规定: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公车用于迎亲、接送子女上学、观光旅游等私人活动;严禁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企业、服务对象的车辆或未经允许将单位公车长期借入、借出;严禁领导干部动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双休日、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并做好用车情况记录以备检查。
2.定点停放。局机关小车在未执行公务时,一律停放在本局机关院内,特殊情况下,车辆不能停放在局机关院内的,需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如未按规定进行停放,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3.定额控制。继续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
1.明确公务接待范围。上级及兄弟县(市、区)发改系统领导、我市上级党委政府及乡镇(街道)重要领导、重要客商来我局检查指导、观摩考察、投资洽谈等需要公务接待的,经审批予以安排。
2.严格审批和报销制度。公务接待时,负责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审批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单位主管公务接待的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无就餐审批单的,一律不予结帐。规范公务接待报销手续,公务接待费需凭三单合一(审批单、原始清单、税务发票)方可报销。严格报销时间,一般餐费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清,超出三个月不予报销。
3.明确公务接待原则。公务接待活动要坚持必需、节俭的公务接待原则,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机关之间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就餐。乡镇(街道)到我局的公务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局机关食堂就餐。上级领导和市外兄弟单位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务接待规定制度执行,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六个严禁的规定:(1)严禁非公务活动的相互吃请;(2)严禁违规超标准接待;(3)严禁购置高档酒,上高档菜肴,上香烟;(4)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5)严禁利用公务接待变相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6)严禁将个人接待、生活性支出列入公务接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