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00:51作者:王华老师
此前导报也曾报道一副导演在厦拍戏并骗色的事件,该副导演以上床换主演为由,上演了多起骗色丑剧。但是,当多名受骗女演员愤然状告该导演丑恶行径时,却发现遇到法律禁区:骗色不构成强奸罪,也不能算诈骗罪,而且刑法中也没有其他针对骗色的罪名。
据法学专家介绍,法律只规定针对骗财要怎么追究刑事责任,可是骗色,似乎还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不骗钱,骗色无罪。
受害者呼声:
能否立法惩狼?
对此,不少网友追问,难道骗色者真的可以肆无忌惮吗?
遭遇骗色的女性认为,有必要修改法律规定,对骗色行为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最好还要明确赔偿责任,让骗色者赔偿受骗女性的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
但有厦门律师认为,应反对立法惩罚骗色。因为,从法律实践的技术层面看,骗色行为很难界定。有的女性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便嫁祸于人。因此对于是否骗,不能以一面之词作为依据,而且第三方证据又不易合法取得,一旦立法惩处,宽严难以掌握,这将使法律丧失严肃性。
不过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表示,当类似事件一次次触及民众的道德底线时,立法者就有必要考虑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种行为,而且从法理上来说也是可行的。因为,性也是一种非经济利益,它能满足人的需要和欲望,很多国家就规定性服务可以成为行贿罪的犯罪对象。
因此,林敏辉认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这类骗色者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