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00:49作者:王新老师
(三)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
前款第三项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登记。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应当共同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而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登记的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外文材料与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根据不同的登记申请,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
(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出具受理凭证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