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亮亮说,廉署是香港的特产。其他地方都产生不了。但他没说明why。
其他地方不说,大陆为什么不成立?或者说为什么成立不了?
廉署只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但最高行政长官从不插手廉署调查,董建华任内只视察过一次。廉署的运作由4个独立咨询委员会监察,成员为社会知名人士,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运作于廉政公署,监察及覆检所有涉及对廉政公署及廉政公署人员的投诉。另外,廉署还有个内部监察组L组,所有指控,都需要报告律政司。廉署只是调查机构不能起诉,律政司不属于廉署,负责起诉。这样,独立调查、社会监督、律政司起诉,三权分立。而作为一个民主地区,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这种分立能够维持,不受某些人的干涉,从内到外都有人盯着。
- 根本原因,你懂的。在大陆,公检法一家亲不说上面还有father政法委,在有更高权力的时候,底下的权力是受限且受指挥的,叫你打东就打东,没叫你打西就不敢打。大陆反贪污共分三路人马。党内有纪委,政府有监察机构,司法机关有检察院反贪局。还有个隶属于国务院的预防腐败局,基本是个宣传机构。从隶属关系上来说,就跟廉政公署不一样,廉政公署不隶属于任何人任何组织机构。大陆维持这样一种隶属关系,不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对于主权者有何好处,可以想象吧?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任何政治上的独立力量都是被拒的。现在慢慢松开的都限于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
- 缺少引发机构变动的直接原因。贪腐如此严重,为何没像香港爆发大规模的抗议?媒体被掌控,没有媒体追杀,贪官落马过程在新闻里简化成几句话的流水账,同时被宣传成反腐决心/利器/大动作等等。人们被训练成只关心结果,过程成了传闻、谈资。其实说的是新闻目田。
- 谈一个例子。珠海横琴2012年设立了一个类似廉政公署的机构廉政办。全国第一个整体防治腐败的机构,是将纪委、监察、检察等合署办公,但也是不伦不类。起诉权仍不是独立的。廉署的成立需要一个整体的设计,而不是几个部门的整合办公。形似无用。谈到整体设计,香港小岛,1200人的廉署能够搞定,从这个来说,廉署也算是特产。但地大人多从来就不应该是借口,制度是设计出来的,困难是可以克服的。不用照搬廉署的形,我们需要的是神内在的制度设计和内涵。
最后,我们来假设下假如有了这么一个可以独立调查的廉政公署。忙得过来吗?既得利益者也就是有权者肯定会阻扰。大概也只能是跟香港一样宣布既往不咎,从新开始吧。
这个假设让我想起罗稷南向毛提的一个设想:要是今天鲁迅还活着,他可能会怎样?毛回答说:以我的估计,鲁迅要么是关在牢里还要写,要么是识大体不做声。
香港廉政公署的权利: 贪污授受相悦,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罪行,要进行调查并在法院内把犯案者定罪是非常困难的事。因此,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它们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防止贿赂条例》- 公营机构
法例简介
公职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包括订明人员及公共机构雇员。订明人员受《防止贿赂条例》第3、4、5及10条所监管,而公共机构(例如电力公司、巴士公司及医院等)的雇员则只受第4条及第5条监管。
第3条:订明人员如无行政长官之一般或特别许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第4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执行职务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第5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在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