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19:56作者:王新老师
案例2
民警违法使用手铐
2004年8月5日上午10时许,ΧΧ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某民警在值勤时,发现陈某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即对陈进行纠违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陈拒绝接受处罚并与之发生争执,民警遂对陈使用手铐,并将陈按倒在地,用膝盖抵住其背部,在陈答应马上借钱缴纳罚款后,才起身给陈松铐。民警使用手铐造成陈手腕表皮挫伤及头部外伤。事后,ΧΧ分局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和《上海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违反公安纪律的处理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该民警不当使用手铐的行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手铐的前提是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在本案中,民警在处理交通纠违案件时,面对与其发生口头争执、拒绝接受处罚的陈某,轻率地使用了手铐,致使陈某人身受到伤害,其使用手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案例3
民警未及时给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上铐
1995年1月2日,海南省某市公安局抓获了一负案在逃的杀人犯罪嫌疑人。民警从其身上搜出一支五四手枪后,没有再搜下去,即控制住其胳膊,等候警车过来将其押到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装出一副老实样,警车一时没到,民警注意力开始分散。犯罪嫌疑人突然反抗,挣脱出右手,从怀中掏出又一支五四手枪,朝民警开枪,导致两名民警牺牲、一名民警重伤。
评析
此案例教训深刻,有两点值得广大民警引以为戒:
1、搜身不彻底。民警已形成思维定势,习惯性地认为犯罪嫌疑人只有一支枪(一般情况也确实如此),没有想到犯罪嫌疑人身上还藏有另外一支枪。如果搜身彻底,伤亡便不会发生。
2、未及时使用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本案民警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完全可以用手铐或警绳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遗憾的是,民警既没有用手铐也没有用警绳将搜身后的犯罪嫌疑人的手牢牢控制住,而是采取了架住其胳膊的方法,时间一长,民警便不再用力,犯罪嫌疑人一挣便摆脱了控制,导致了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