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18:50作者:三水老师
法院在近日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要挟手段,敲诈他人钱款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正阳县人民法院宣传科工作人员王树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考虑到李、张二人犯罪未遂,且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取得王某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特别是李某系在校学生,如对其判处缓刑或其他处罚会对其日后升学、就业造成恶劣影响,故法院决定对李、张二人免于刑事处罚。
王树恒同时表示,李某与王某的性交易属卖淫嫖娼行为,但事后王某也取得了李某的谅解,同样是考虑到会对李某日后的生活带来不便,故法院对王某也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