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13:20作者:王华老师
毋庸置疑,尽管在正式的立法上,刑讯从来都是过街之老鼠,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依然是如此的普遍。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从杜培武到聂树斌,每一起冤案的背后,几乎总有刑讯逼供的存在。每一个人都知道,刑讯可能导致冤案。每一个人也都知道,刑讯可能导致非正常死亡。但是,刑讯为何依然如此猖獗?
一个流行的解释是,中国警察依靠非口供渠道获取证据的能力太低。并非每个警局都能作指纹、DNA、弹痕等科学分析,并非每个警察都懂得一大堆审讯心理学的技巧,也并非每个公民的日常收支都由信用卡记录在案。在此条件下,最可依赖的证据线索,无疑就是嫌疑人的口供;而最能获取口供的方式,无疑就是刑讯。
再一个解释是,警察刑讯的成本太低,收益太高。一方面,破案率,尤其是命案必破的压力,使得警察不得不穷尽一切手段破案。另一方面,普遍使用的策略性的刑讯,尽管在圈子内人尽皆知,但是少有人真正因此受到处罚。不仅如此,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如果刑讯最终导致破案,办案警察一般还能获得嘉奖。
当然还有一个解释,就是对社会大多数人而言,对犯罪分子施以刑讯,似乎并不是多大的问题。就像在大学里抓住一个偷车贼,总是免不了一顿饱打,最终来保护小偷的,往往还是学校保安或者警察。究其原因,百姓苦犯罪久也,能够发泄一二,让罪犯尝尝拳脚之苦,似乎也算人之常理。
行文至此,似乎刑讯之于当下中国,并无疏解之良药。就如血亲复仇之于原始社会,肉刑之于封建王朝,刑讯似乎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产物。
果真如此吗?
看看如今被视为不人道的血亲复仇和生死决斗,看看车裂、绞刑、剐刑、宫刑、火刑等已经被打入历史冷宫的刑罚,看看夹板、水刑等曾经的取证方式,它们为什么被废除?它们为什么基本已经绝迹?
刑事文明的发展,除了有经济、政治、文化等背景变迁的原因外,可能还取决于两个重要的人情因素:一是同情心,二是同理心。
所谓同情心,就是当一些行为让绝大多数正常的人都看不下去的时候,这种行为就该被法律所淘汰了。比如在当今社会,即使是针对十恶不赦之死刑犯,估计也不会有太多人希望使用车裂、千刀万剐等行刑方式。这一点似乎不难理解,也比较容易被接受;但是放到刑讯逼供语境下,似乎作用不大。就如前文所说,至少就中国社会而言,也许多数老百姓都认为轻微的刑讯并无不妥,或者至少不至于看不下去。换句话说,受到轻微刑讯的犯罪嫌疑人,大概还不会获得多数老百姓的同情;因此警察在选择刑讯的时候,其实并没有多少阻力和成本。对立法者而言,除了表面上装模作样的宣示以外,内心里其实也并不见得就一定想尽最大努力杜绝此类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