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8 10:01作者:李一老师
(三)市县两级地震、人防、建设、规划、园林、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从建设安全城市理念出发,共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各部门编制的单项应急预案应与全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相衔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应纳入 “十一五”城市总体规划,新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应规划应急避难功能,避难场所建设经费应纳入城市年度公共财政预算。
(四)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救助和生活设施。平时不影响其基本功能,突发性灾害事件发生后,作为避险避难场所使用,做到平灾(战)结合、综合利用。
(五)应急避难场所要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和空地分布情况,就近合理划定,并设置一定宽度的疏散通道,使灾民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确保布局合理,快速通畅。
(六)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要因地制宜。规划时可根据场地面积、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将应急避难场所分成大型、中型、小型等级。大型场所要适合灾后紧急救助、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活动;中型场所要适合灾后收容附近地区居民,并在相当时期内供避难居民生活;小型场所作为灾后附近居民紧急避难场所或临时避难场所。市级避难场所一般为大型,县(市、区)级一般为中小型。
(七)应急避难场所要按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类型进行分类编号,制作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现状分布图、规划分布图和应急避难场所代码表。
(八)应急避难场所要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物、地下断层、地下管网、易发生洪水塌方的地方;选择地势较为平坦、易于搭建帐篷的场所。每个应急避难场所要有两条以上便于疏散的通道和出口,疏散半径以居民步行5—10分钟到达为宜。
(九)应急避难场所内要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及应急避险功能分布图,其周边重要路口要设置明显标识牌,为灾民标明疏散方向、位置和应急设施。
(十)大型永久性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指挥中心、物资储备等用房。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一)应急避难设施实行市县两级建设、两级管理。大型应急避难场所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由属地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管理规定,搞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期使用。
(二)按照“平灾结合”原则建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在遇有地震、洪水、战争等突发重大灾害时使用,平时服务于本身原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