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2 05:1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车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直属单位公务使用的各种小轿车、面包车、吉普车、客货两用车。辅助生产用车(含通勤车、因业务关系外借车辆、营销用车、生产经营驻外单位用车、救援、采购运输等车辆)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公务车配备标准的拟定、选型购置的指导和公司内部调剂调拨;负责总部公务车维修审核。
第四条公务车采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车单位申请
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三、集团公司批准
四、选择车型
五、车辆购置
六、手续办理
七、车辆管理使用
管理流程示意图如下:
第五条公务车配备标准
一、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在100万元以下的单位,且已完成利润计划,可配备公务车一至两部,标准为15万元以下轿车一部,11万元以下轿车一部。(购车价值均含车辆购置税,下同)
二、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两部,标准为价值18万元以下轿车一部,价值13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三、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5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二至三部,标准为价值18万元以下轿车一部,价值13万元以下轿车一至两部。
四、综合利润指标完成3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三部,标准为2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15万元以下轿车两部。
五、综合利润指标完成5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三部,标准为25万元以下轿车一部,17万元以下轿车两部。
六、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0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四部,标准为3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18万元以下轿车三部。
七、综合利润指标完成20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四部,标准为4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20万元以下轿车三部。
八、邯郸站可配备二部公务车(配备标准同前),各县汽车站和直属单位原则上不配车,如确因工作需要,可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和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副总裁同意后,提交总裁办公会批准。已实行站司合一的汽车站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由主管公司提出申请,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车辆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下列情况公务车购置另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