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2 05:08作者:王新老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执行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株政办函〔2011〕97号
天元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明确执行<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天政〔2011〕32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的相关问题
(一)认定为合法的房屋必须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
对于只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属于历史上一次性建成的房屋,根据有关规定,其建筑层数最高按三层认定。超过三层的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二)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拆迁房屋,既同时符合株政发〔2011〕2号文件(以下简称2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3个条件,又属于历史建成的,本着尊重我市对村民建房管理的历史,注重村民建房风俗习惯的实际,在合法性认定时,其建筑层数最高按三层认定,其建筑面积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最多不超过120m2的标准认定。超过人均120m2及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三)上述条款中所指应安置人口数按2号文件第十六条第一款条件确定。
(四)2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中关于“补交建房手续税费”的标准,由房屋产权人向规划、国土部门分别按认定为违补建筑面积房屋每平方10元的标准补交。
(五)对1989年以前建成的土木结构房屋,按规划、国土、房产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历史性建房补办手续的意见处理。
(六)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20m2的,其差额部分按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足。
(七)对《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新增的建(构)筑物、违法违章建筑物、抢搭抢建建筑物以及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你区应加大拆违控违力度,实行先拆违后拆迁。
二、关于住房安置资格审定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