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0:11作者:三水老师
其次是预防犯罪。严厉的刑罚可以震慑人们不敢犯罪;对于一些暴力倾向严重,或者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将他们关押起来,与社会隔绝,也断绝了他们在这段时间内继续犯罪的可能。终身监禁限制犯罪人重返社会、可能永久剥夺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能够很大程度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而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终身监禁因为惩罚的严厉性而备受重视。死刑的废止和终身监禁的严厉性、有效性是终身监禁存在的合理性根据。这次中国对贪污贿赂犯罪则以终身监禁,其严厉程度已经颇为罕见,毕竟这类犯罪的前提是犯罪人具有较高的职位,被判刑后无法再担任公务员,基本已经丧失再犯的可能性。这时的重罚更多考虑震慑犯罪的层面上,即中国的立法机关认为,有些人的腐败行为是如此严重,非如此不足以实现预防效果。这些年来,死刑的威胁没能震慑住各大贪官们前赴后继,屡屡刷新贪污受贿数额的新纪录,增加终身监禁后,期待情况会有所变化。
尽管如此,终身监禁仍然受到一定质疑:第一,预防犯罪的效果。终身监禁对罪犯的特殊预防是外力强制的物理性预防,并未从根本上矫正犯罪人主观的再犯可能性。加之终身监禁并不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标,因此,在终身监禁的具体执行中,对罪犯的矫正效果关注极少。对于被判处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罪犯而言,终身监禁不仅无法激励犯罪人矫正的积极性,更阻碍或限制了犯罪人矫正的动力。可以说,在预防犯罪的效果上,终身监禁不如死刑直接和绝对,但又并非必然高于非终身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第二,经济成本。无论是否可以减刑或假释,终身监禁都必然执行相当长的时间,加之罪犯与社会隔离,其对社会的贡献非常有限,这导致执行终身监禁需要更多的国家财政支出,经济成本高于死刑、非终身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由于相对于死刑更加人道,而相对于非终身监禁和非监禁刑而言更能维持社会秩序,在协调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需求下,终身监禁得以大量运用,但也在质疑中不断调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