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0:08作者:李天扬老师
加上司法实践中贪贿犯罪数额中心论甚至唯数额论影响深远,对情节因素重视不够,甚至忽视了对情节因素的考量,使得实践中出现情理法冲突、宽严失度、罪刑失衡等不合理状况。
确立数额与情节并重的二元标准,将数额和情节都作为衡量贪贿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基本依据,使它们在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中都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观点定罪数额根据人均收入调整 关于具体数额标准的确定,赵秉志认为,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货币购买力、居民消费指数、通货膨胀等因素,这样才能大体反映出贪污受贿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也比较符合公众对贪污受贿行为刑事处罚根据的基本认识。
新闻背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讨论中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于2016年10月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11月3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虽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在讨论中,尚没有最终通过审议。
草案因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反腐惩处力度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条款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