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0:07作者:李一老师
2000年10月,开砖厂的老板姚某多次向魏某追讨4000元砖款,引得魏某不满。于是魏某纠集彭红涛、吕某各持一杆枪赴约,当魏某与姚某争执拉扯时,彭红涛在姚某正面开了一枪,但未击中,吕某则在姚某的身后连开两枪,姚某身亡。案发后,魏某、吕某相继落网,但彭红涛在逃。
去年5月29日,彭红涛在温州机场被抓获。他交待,潜逃至温州后经营一家黑网吧,赚了上百万元。此后,汉江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彭红涛判处无期徒刑,彭红涛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彭红涛在共同犯罪中系受邀约作案,且开枪未击中被害人,所起作用次于枪手吕某、邀约人魏某,对其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本案中,彭红涛所犯是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故法院酌情处以15年有期徒刑。
减轻处罚的基本适应规则 把握减轻处罚情节的基本适用规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2)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
(3)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将同从轻处罚相混淆;减轻处罚也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否则将同免除处罚相混淆。
除遵守减轻处罚情节的基本适用规则以外,对犯罪分子适用酌定减轻处罚,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果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则不能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
(2)案件具有特殊情况。至于何为特殊情况,有待必要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各级法院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所作的酌定减轻处罚的判决,只有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