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2 16:21作者:李一老师
常熟市公安局巡防大队卡口四中队民警,在辛庄卡口查获假冒富商以谈恋爱为名诈骗离异女性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冒充富商诈骗离异女性
盐城人刘某某使用假身份证,对外一直称自己为“刘某”,是苏州渭塘人,开有文具厂、五金厂,并且在渭塘镇上、观前街、北京等地有多处门市部。刘某某专门在足浴店、舞厅等处结识离异女性,并且随身携带离婚证、财产分割证明来证明自己的财力。刚结识时,刘某某往往炫耀自己的富有从而得到女性的信任后,均会以带她们见自己的父母、要买见面礼为借口,向女性开口要钱,金额往往要上万,等一拿到钱就会关机,进而“消失”。
当天,民警在对刘某某检查时,发现其手机内满满地储存了女性的联系方式,还有很多个以“老婆”命名的不同号码,通过与上述号码联系发现,有三名女性被刘某某骗钱。刘某某利用这种诈骗手法屡屡得手,却也因此多次锒铛入狱。
目前,刘某某涉嫌诈骗被常熟警方刑事拘留。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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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沙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沙斌在鹰潭市华盛大酒店结识离异女子王新,谎称自己叫“李小华”,全家在义乌做生意,在义乌有酒店、有一家蜘蛛王皮鞋厂,在广丰有钨矿,并故意向王某显露其所戴的“名表”及假“宝马”车钥匙等。至今年5月,沙斌以自己的宝马车出故障需修理、打架需要摆平关系、资金被银行冻结等为由,先后骗得王新现金共计15.3万余元,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