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30 23:58作者:才子老师
时任广西“五办”处长的冯旭东对此也表示质疑:“企业的事怎么由纪委来牵头,我们觉得很不正常,房管局四处为什么不出来协商补偿,而是让文桂华出面?我们认为文桂华只是被控制的木偶,他背后有人。”
2012年11月8日,桂林市纪委以“在裁决过程中,未让文桂华参与裁决程序,属于遗漏当事人,已构成失职错误”为由,给予唐永吉党内警告处分。张林也因在行政复议中遗漏“当事人”而被纪委认定为工作失职。
张林因为“情节轻微”而免予处分,但他心中仍十分郁闷:“分歧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我们的工作并未给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造成任何损失,只因不认同文桂华的当事人身份,纪委就认定我们工作失职,这样的理由太牵强了!”
纪委的处分决定在桂林市拆迁办、桂林市法制办引起了热议。
桂林市纪委究竟为何非要介入临桂路1号的拆迁补偿纠纷?2009年11月3日,市拆迁办召开的一次调解会引起了唐永吉等人的注意:那是拆迁裁决下达前的最后一次调解,文桂华作为房管局四处的代理人参加会议时,随行的还有两位女士。其中一位自称是文桂华合伙人,与江芳发生了争吵,最后主持会议的唐永吉允许她们以旁听者的身份参加了调解。经参会人员事后辨认照片,该女士是桂林市纪委干部罗迪阳的妻子刘娟。
唐永吉、张林恍然大悟。“桂林市纪委被恶意利用了。”
国有资产流失
为了查明房管局四处与文桂华的真实关系,2012年8月,桂林市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牵头,法制办、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驻桂林市房管局进行调查。
调查的结果让人触目惊心。调查报告中载明:1993年5月,房管局四处在获得临桂路1号改建批复后,与文桂华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书》,该协议名为联合建房,实为是将公房建设项目无偿转让归私人所有和开发,转让行为未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未收取文桂华一分钱的转让费。甚至,在该项目被文桂华实际掌控后,房管局四处仍动用公款95481.27元为文桂华办理相关手续,动用其他区域的住宅公房12套、非住宅公房5套(价值约190万元)替文桂华安置拆迁户,文桂华能够证实的投资只有7万余元。因中山路改造,临桂路1号改建项目停工,文桂华把已建成的一层门面(产权仍属房管局四处)以每间每月租金6000-10000元的价格对外出租,所得收入约500万元,该款项全被文桂华据为己有,房管局四处账目上没有入账信息。
时任桂林市市长黄俊华获知此事后,作出批示:“市财政局立即采取措施,严禁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收回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桂林市财政局认为房管局四处与文桂华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书》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的处置规定,房管局四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责成收回临桂路1号已建成门面房。
文桂华不服,随即向广西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桂林市财政局作出的《关于对第四房管处处置临桂路1号直管公房的处理决定》,但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