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5:14作者:三水老师
中国的问题在于:法律规定一刀切忽视教育应有的惩戒功能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一刀切地不许体罚,甚至不许变相体罚,这种规定忽视了教育应有的惩戒功能。也因为法律脱离实际教育情况,高高在上,导致现实中个别老师的惩戒行为,不受法律的规制老师恶意的虐待行为,可以轻飘飘地扣上体罚之名。
体罚一直是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举例美国:可以体罚 但非任意殴打
就拿美国来说,目前在美国,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余不少州是明文立法授权老师体罚学生。甚至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Ingraham诉Wright案的终审判决中,确认了学校体罚的合宪性。
美国法律授权学校可以行使体罚,不代表教师可以任意殴打,相把它通过立法的形式,把这种教育中必要的暴力,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学生犯规老师找一个见证人命令学生摆好姿势老师持木板心平气和打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当然,一旦查明体罚不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情况,教师和学校就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举例英国:教师也有惩戒权
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也强化了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使用合理武力(reasonable force)等权力。新法新增教师惩戒权包括: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法定权力,学校有制定如何处理各种欺凌的规章制度的法定义务。
中国现状:体罚被法律全盘否定反而让教师暴力无法受到法律规制
回到中国的现实尴尬,就是《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高高在上,完全摒弃体罚、变相体罚的空间,甚至往往把留校、罚抄写、罚劳动、罚运动,都弄在变相体罚的筐里。这种对教育机制的体罚的全盘否定,束缚了教师正常教育的手脚,甚至不少学校为远离诉讼,弄得老师不敢管学生。
另一方面,因为法律对于教育过程应有的惩戒权,采取了鸵鸟政策,导致老师的暴力不受到法律的规制,也没有程序公正、受到严格监督可讲。甚至把教师殴打、虐待学生的刑事犯罪,与或过界、或者未过界的教育惩戒权,都放在体罚的箩筐里。
所以,形成了目前尴尬的局面:你说反对老师殴打学生,就有人举出前述美国多个州立法授权教师体罚的例子;你说一刀切不合适,还得保留正当的教育惩戒权,就有人举出类似本案中那种老师丧心病狂地虐待学生的例子。
教育立法不应回避适当的惩戒
所以,中国教育立法不要高高在上,不顾教育应有的惩戒成分,故意划一条很高的标准,这只会让教师不敢正常教育;标准太高只会把留校、罚抄写和老师恶意殴打、虐待学生两桩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混为一谈;正当的教育惩戒,会因为没有明确法律程序限制,沦为赤裸裸的暴力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