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5:10作者:才子老师
针对小区物业突然对免费地上停车位收取停车费的做法,一些业主表示无法接受:《物权法》规定小区内划定的绿地、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应该属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对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收取停车费。当然也有部分业主虽颇有微词,但考虑到停车难的实际问题和今后停车的便利,还是无奈接受。
物业公司收停车费是否合法?先明确产权归属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收取停车费是否合法呢?针对这个问题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了滨州市住建局和滨州市中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滨州市中捷律师事务所的田启梁主任认为,要确定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做法是否合法,首先要明确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规定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同时,《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但滨州市住建局物业办的工作人员称,在现实中,很多小区的车位车库归属约定并不明确,甚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根本就没有相关约定,这是造成实践操作中种种难题的最重要原因。而田启梁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可以从小区建设规划图上判断,从小区建设规划图上看,如果停车位在规划范围内,那么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停车场地不在规划范围内,那么该场地属业主共同所有。
当小区停车位产权根据约定或建设规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时,田律师表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但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