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3:36作者:王新老师
法院评析案件焦点
关于死亡时间:没有证据能认定被害人死亡的确切时间,对胡祖英死亡事件只是根据尸检报告推断得出,而且只能得出一个不确切的时间段,公诉机关指控的死亡时间为3月8日夜间不具有确定性及唯一性。
关于案发现场:目前没有证据能确凿认定本案的案发现场,本案案发现场只是推定,据此也无法得出是封闭现场或是开放现场,也无法确定现场的在场人员。
关于作案动机:出轨、被举报经济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辉的作案动机不明。
关于血潜手印:在捆绑尸体的胶带纸上检出陈辉的加层血潜手印,只能证明陈辉接触过尸体和捆绑用的胶带纸,不能得出陈辉杀人的唯一结论。
关于两部手机:根据手机分析系统显示,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被害人两个号码当日的通话及短信发送所处基站位置在陈辉的办公地点的基站,这只能证明两部手机可能在一个位置或位置相近,而不能得出就在一个位置的唯一结论。
关于相同物品:根据检验报告,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和从陈辉家提取的浅蓝色毛巾纤维成分相同,只能得出是同类物,而不是唯一的结论。
关于逃避犯罪:对陈辉使用的电脑检出有搜索故意杀人罪手机定位等词的问题,不能成为陈辉杀人的证据。
关于证据失踪:本案中没有查获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手机,在被告人陈辉使用的车辆上也没有检出被害人的血迹,即没有证据证明陈辉行凶杀人及运尸掩埋的指控。
媒体评论:
乐见疑罪从无,期待说理服众
需要反思的是,我们不能彼一时在错案发生后指责司法机关把关不严,此一时又在证据存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横加指责。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规划处原处长陈辉,被控杀害同居女友,昆明中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明陈辉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仅能得出陈辉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和胶带纸上留有指纹,并不能形成杀人的证据锁链,据此宣判陈辉无罪。
在我国社会,一个人一旦背上犯罪的嫌疑,在众人心里便几乎与真正的罪犯无异了。这种疑罪从有的社会心理,往往让司法面对存疑案件时,很难作出理直气壮的无罪判决。所以倘若在过去,类似案件很可能以证据确凿而判死刑,也可能因证据不足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为由,鲜明地作出无罪判决,还真是少见。
判决具有重大杀人嫌疑的被告人无罪,在个案上很可能是放虎归山,但从司法程序的普遍性价值看,却向司法保障人权迈出了实质性一步。法院并没有推翻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也确认这些证据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但是在证据与犯罪的关联性上,法院一改往常三段论的八股格式,尝试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司法推理和逻辑分析,认定没有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没有形成无漏洞的证据链。
从报道看,无论是死亡时间还是案发现场,或是作案动机,都是依据证据推定形成的。例如,以平时矛盾推定出被告人的杀人动机,以电脑搜索过故意杀人罪等推定被告预谋犯罪的可能。这都从侧面加重了被告人的嫌疑程度,但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不止于此,它要求证据之间能够形成排除任何其他可能的证据链,以确保有罪判决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