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0:10作者:三水老师
嫖幼罪给受害幼儿打上卖淫女标签?
除了保护伞和免死牌,主废派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另一个理由就是这项罪名已经背离了立法初衷,对受害女童造成二次伤害甚至是终身伤害。
政事儿查阅资料发现,嫖宿幼女罪最初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幼女的权益。
在1997年之前,嫖宿幼女一律归入强奸罪,按强奸论处。可1997年的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当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解释称: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中称,将嫖宿幼女以强奸论处,固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打击嫖宿幼女行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但从立法技术上讲,不太科学。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对于上述立法初衷,孙晓梅就提出,嫖宿幼女罪存废,不能光争论法律问题,更要关注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社会问题。不少留守儿童不但身体受辱,头上还顶着卖淫的帽子。
刘仁文也认为,嫖宿幼女罪其实是将幼女进行了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的分类,并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态度。
他表示,对犯罪人适用嫖宿幼女罪,与之相对的幼女就被认为是娼妓。幼女被贴上妓女的标签后,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邻居指指点点,在学校里则往往遭到同学耻笑,既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正常学习。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自暴自弃,反而真正走上了卖淫之路。
上述消息人士对政事儿表示,上述观点司法机关都能接受,这方面基本没有争议。如果这次常委会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应该就是从这方面考量,怎样更好地维护幼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