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09:22作者:王华老师
成某称其认识一个叫强哥的人可以为童某办理取保出狱。成某收到曾某的115000元后,将其中的11万元交给了强哥,但是强哥称11万元不够,并指示要求曾某将剩余的款项转账至案外人董某的银行账号内,成某就将案外人董某、李某及成某本人的银行账号给了曾某,要求曾某分别向上述账号转账9万元、6万元、10万元。
此后,曾某用案外人江某在招商银行开设的账号,将9万元转账至董某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号内,江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亦确认是其代曾某将9万元转账至董某账号上的。随后,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成某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以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判合同无效数额全部返还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成某与曾某之间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肖某明知道花钱取保出狱是违法而为之,其应对曾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际履行过程中,曾某在支付了首期款之后,在余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即童某未出狱的情况下,再次向成某支付了9万元,该行为应视为对合同付款条件及期限的变更。在没有证据证明曾某与成某将变更合同付款条件及期限的内容通知肖某,并获得肖某同意的情况下,肖某无需对该9万元承担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成某向曾某返还24万元及利息,肖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为成某不能清偿的15万元及其利息的三分之一。如成某不能清偿,则肖某在5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向曾某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均应遵循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是合法的。本案所涉合同约定花钱可以取保候审,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是无效的。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担保人明知案涉合同内容违法而促成合同成立,理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