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08:15作者:李天扬老师
审判长宣布法庭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罪的刑事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
【被告人基本信息】被告人高玉伦,男,汉族,1964年6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延寿县延河镇万宝村。被告人王大民,化名王明轩,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延寿县六团镇和平村庄部屯。被告人李海伟,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延寿县六团镇奎兴村高家屯。
【法条链接】暴动越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条链接】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