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06:42作者:李天扬老师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市本级和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2011-2012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区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90元;下限执行2010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800元;但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