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05:42作者:王新老师
2006年12月至2012年6月,宋建国接受翟玉堂的请托,为该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多副京A机动车号牌等事宜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2年,宋建国为其情妇王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94万元向翟玉堂购买其公司开发的位于通州区的房屋两套,收受翟玉堂给予的其公司开发的商铺两套,价值486.408万元。
2007年至2012年6月,宋建国接受刘长青、刘长江的请托,为新月公司等单位办理多副京A机动车号牌和北京新月驾驶员培训中心恢复驾驶人培训许可等事宜提供帮助;接受郭文贵的请托,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多副京A机动车号牌和盘古大观大厦墙体电子显示屏设置提供帮助;接受董栋华的请托,为北京国子监油画艺术馆有限公司等单位办理多副京A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6年4月,宋建国通过上述人员到孙士平经营的北京融德画廊购买字画的方式,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共计1530万元;2007年至2012年,宋建国还先后索取、收受刘长青给予的180万元、金条1800克,共计折合228.78万元。
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宋建国接受张胜的请托,为荣京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办理多副京A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期间,宋建国收受张胜给予的金条200克,价值4.5万元。
检方认为,宋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宋建国对起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辩解认为指控事实中的1530万元款项不属于受贿性质。宋建国的辩护人对该部分事实也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庭审于昨日下午2时30分结束,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