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02:47作者:李一老师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这早在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等活动的主权权利;并对该区域内的人工构造物、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享有管辖权。